第七节 关于“一三五不论”
关于近体诗的平仄,相传有两句口诀,就是:
一三五不论;
二四六分明。
意思是说,每句的第一字、第三字和第五字的平仄可以不拘;第二字、第四字和第六字则必须依照格式,该平的地方不能用仄,该仄的地方不能用平。这是就七言诗而论的;其所以不提及第七字者,因为第七字居于句末,尤其要“分明”,是不待言的。由此类推,近体的五言诗应该是:“一三不论,二四分明”。
这两句口诀不知是谁造出来的(切韵指南后面载有这个口诀)。其实这只是很浮浅的观察,和事实颇不相符。事实上,一三五不一定可以不论,二四六不一定要分明。因此,这个口诀在表面上虽给予人们一种简单明快的感觉,实际上却极容易引起初学者的误解。现在我们把“不论”和“分明”的规律详加叙述,使大家明了近体诗的平仄并不是那样简单的。
首先我们应该记得:七言诗是在五言诗的上面加两个字而成的;因此,五言的第一字等于七言的第三字,五言的第三字等于七言的第五字。换句话说,五言的第一字可以不论的地方,七言的第三字也可以不论;五言的第三字可以不论的地方,七言的第五字也可以不论。“分明”的地方由此类推。下文所将要谈到的许多特殊形式,都由这一个理论的基础产生。这是非常重要的初步知识。
(一)七言诗的第一字(顶节上字)的平仄,无论在任何情形之下,都是可以“不论”的。因为它距离句尾最远,地位最不重要;既不在节奏点(二四六各字则在节奏点),而五言诗句里也没有任何字和它的地位相当。于是该平的也可以用仄,该仄的也可以用平。例如(例句皆已见于上文各节,下仿此):
1.宜平而用仄
绿江路熟俯青郊。(杜甫)
小儿弄笔不能嗔。(刘禹锡)
2.宜仄而用平
风弄花枝月照阶。(元稹)
金殿香销闭绮笼。(李商隐)
(二)五言诗句第一字和七言诗句第三字(头节上字)的平仄,除“平平仄仄平”、 “仄仄平平仄仄平”式外,可以不论。例如:
1.宜平而用仄
欲穷千里目。(王之涣)
北极转愁龙虎气。(杜甫)
2.宜仄而用平
溪午不闻钟。(李白)
西陆蝉声唱。(骆宾王)
宣城还见杜鹃花。(李白)
沙场烽火连胡月。(祖咏)
但是,在“平平仄仄平”及 “仄仄平平仄仄平”式诗句里,如系五言第一字必须分明,不得改为“仄平仄仄平”;如系七言,第三字必须分明,不得改为“仄仄仄平仄仄平”。
如果近体诗违犯了这一规定,就叫做“犯孤平”。因为韵脚的平声字是固定的,除此以外就单剩下一个平声字了。孤平是诗家大忌。由此看来,“一三五不论”的口诀是靠不住的;在这种情形之下,五言的第一字和七言的第三字的平声非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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