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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声律理论中的“约定俗成”_兼论“马蹄韵”的命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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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声律理论中的“约定俗成”——兼论“马蹄韵”的命名》〔上〕
  
  上世纪,一些现代语法研究者生搬硬套西方的语法学,批评汉语常见句式“某某所到之处受到热烈的欢迎”不通,理由为“处”是主语,不可能“受到欢迎”;又有人批评汉语“恢复疲劳”、“打扫卫生”之类不合逻辑,等等。可这些所谓不通的批评,世人根本不买账,口语中照说不误,文章中也照写不误。后世学者再也不敢批评它们不通了。
  这些批评之所以错误,是因为他们不懂得“约定俗成”是语言学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大至语法结构、小至词语的命名创造,全都是“约定俗成”的。换言之。只要是大家都普遍运用、而且大家听得懂的语言,全都是通顺的语言。
  不仅如此,以语言为载体的文艺理论,同样也经常可以看到“约定俗成”的身影。近代声律理论研究中许多误区,就是不懂“约定俗成”所造成的。例如:新旧韵之争,近体诗诗体范畴之辩,以及对联马蹄韵的定义之批评,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试简要论之。
  
  一、关于用韵中的“约定俗成”
  
  自新诗崛起之后,现代古典诗词创作领域产生了新韵与平水韵之争,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新旧韵双轨制,二是唯新韵论,三是唯平水韵论。三种主张各执一词,争辩不休。这些争辩大都不得要领,须知用韵方式同样也是“约定俗成”的。
  有两个例子最能体现用“约定俗成”在用韵中的威力。
  第一、西方古代格律诗有一种不押韵的素诗,一直与押韵的格律体并驾齐驱,如著名的长诗《失乐园》就是杰出的素诗之一。可我国古代诗歌必须押韵,从来没有一首不押韵的素诗,直到近代新诗崛起,才出现了无韵的新诗。为什么我国古典诗歌不写素诗,是没有道理可讲的,完全是约定俗成的。
  第二、我国古典诗词中,除了元曲平仄通押之外,其余通通平仄分押。可我最早的韵书出现于南朝,在此之前根本没有韵书,而且古人根本不知道汉语有声调一说,更不知道平声和仄声的区别,更没有学者讨论平仄分押,可南朝以前诗人无论写什么诗体,通通是平仄分押的。
  由此可见,汉语古诗平仄分押与有没有韵书以及有没有专家学者进行研究和提倡毫不相干,完全是约定俗成的。所谓约定俗成,实际上就是“从众”,大家都这么作,每一个个体也就跟着这么做了。
  观察约定俗成的依据只能是实践。当代古典诗歌创作实践的现状是:大部分人格守平水韵,少数人采用新韵;用新韵者人虽不多,但已经是一种群体性的行为了。这一现状,决定了平水韵是当代古典诗韵的主流,新韵是不能否认的重要补充。唯平水韵论和为新韵论都不正确,“双轨制”才是当前最合理的主张。至于以后会朝什么状态发展,只有时间才有发言权。
  要之,如何用韵才是合理的方式,让创作实践和约定俗成说话吧! 
  
  二、近体诗文体范畴中的约定俗成


  当代古典诗词创作中有一个极不健康的现象,就是把不符合王力先生对于近体诗的定义的拗体律诗排斥在近体诗的队伍之外。诗歌论坛的律诗专栏不允许写拗体律诗,诗歌竞赛中对于拗体律诗,根本不考虑它们的思想性和艺术性,不由分说地一律出局;当代近体诗诗选也一般拒绝采纳拗体律诗。一些有识之士对于这种形式主义的作法提出异议,也遭到他们的嘲笑讥讽。
  其实,拗体律诗属不属于近体诗,根本不属于需要学理讨论的领域,一切引经据典的辩论通通是废话。因为文体的范畴同样是约定俗成的。这在谢锡文《文体——约定俗成的规范形式文体》里就说得清清楚楚:“所以我们说,没有谁在文体创立之初立下规定,诗须四言,文必散体。就像美国美学家布劳克所说的,艺术创造没有规则,只有约定俗成。任何一种文体的形成,都是与当时的社会实践、思维水平和情感表达方式相适应,在社会心理的约定俗成中逐步获得其独立自主地位的。”〔注①〕
  这里只需要做一个补充:任何时代的文体,只能由此文体建立成熟时期的当代诗人去约定,而不能由现代人去约定古代的诗体。近体诗成熟于唐代,且成就了近体诗的巅峰。要识别近体诗的范畴,就必须考察唐代的近体诗专集。
  近体诗主要包括绝句和律诗两大块。王力和现代诗论家都承认,唐以后的绝句专集里不约而同地编撰了正轨的律体绝句以及拗体绝句,只是后者被王力先生称之为古绝而已。剩下的难题只有近体律诗的范畴了。当代诗论家们盲目迷信学术权威王力《汉语诗律学》的文体分类,此书第一章近体诗只收以律句为主的五七律,而把拗句较多的拗体律诗归到第二章古体诗里了,并别出心裁地把它们命名为“古风式律诗”。
  这一错误举措是违背古人约定俗成的分类方式的。——本人考察了唐宋元以及清朝的五本近体诗专集:唐白居易的个人专集《白氏长庆集》、宋代周弼主编的近体诗专集《三体唐诗》、元代的七律专集《唐诗鼓吹集》、元方回编撰的唐宋近体诗专集《瀛奎律髓》,以及清代孙洙主编的《唐诗三百首》。这些近体诗专集中的五七律,与唐绝句相似,除了律句为主的五七律是其主体之外,均毫无例外地编入了部分所谓古风式律诗作为补充。其详细篇目和诗中的拗句句数,可详见拙文《正本清源,还原唐代近体声律体系的本来面目》〔连载于湖南楹联家协会公众号97期与98期〕。由此可证,古代诗人“约定俗成”所达成的共识是:正轨绝句和律诗是其主体,而拗体律绝则是其辅助格式,二者共同构建了近体诗的大厦。
  其实,王力先生不可能不知道古代近体诗专集中毫无例外地编写了拗体律诗,也不可能不知道文体的范畴是约定俗成的,所以他对于所谓古风式律诗的归宿是举棋不定的:他在1958年的《汉语诗律学》里把所谓古风式律诗编写在第二章古体诗里,而在1977年《诗词格律》一书,却以崔颢《黄鹤楼》为例把古风式律诗编入近体诗一章里,谓其是近体诗不成熟时期的作品。
  有证据证明王力先生已经明确意识到了古风式律诗归类的不妥。北山钓者先生指出,王力在2005年《汉语诗律学》第一章近体诗第七节关于一三五不乱的修正版里增加了一条讨论古风式律诗的附注〔附注十〕摘要于下:“……杜甫《寄赠王十将军承俊》……这里 臂悬两角弓 是个孤平的句子,但是首联、颔联都失对,第三句、第五句都失粘, 难为公 连用三个平声,显然是一首古风式律诗〔拗体律诗,不是律诗的正格〕。”〔注②〕这条注解已经明明白白地承认古风式律诗又称“拗体律诗”;而“不是律诗的正格”一语显然是“律诗的变格”之意了;而“律诗的变格”又怎么可能不属于近体诗呢?遗憾的是,王力先生没有明确地指出古风式律诗属于近体诗,且没把“古风式律诗”一节改编近近体诗,或是加注承认把古风式律诗编入古体诗一章的不当。这一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作法,对当代近体诗创作产生误导之严重后果,是王力先生始料不及的吧?

  〔待续〕

注解:
①谢锡文《文体——约定俗成的规范形式文体》,原载《写作》1997年02期。
②《汉语诗律学》,上海世纪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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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了很多工夫的!
一個人的武功分了派别,已自落了下乘。  - 金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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